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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
一、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要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和日期;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农民工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需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我市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每月核算农民工的工作量及报酬,待农民工本人签字后,制作工资表在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处张贴公示,经劳动监察机构审核后报送银行。
一找劳资专管员协调核实,二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欠薪,三找仲裁或法院解决争议。维权前先取证,合法维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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