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网站地图
一、问:哪些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二、问: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问:对于贵阳市房屋市政项目招标投标,市、区两级监管权限是什么?
答:根据《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审批及监管权限的通知》(筑建通〔2022〕89号),市、区两级招投标监管权限范围如下:
(一)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跨两个及以上区级行政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发改部每年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计划清单为准)、轨道交通工程;
2.房屋建筑工程:跨两个及以上区级行政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规模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 万平方米)项目(以发改立项文件明确的规模为准);
3.该通知执行之前已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后续相关手续(如变更、部分竣工、换发正本等)。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地范围内除市住建城乡建设局审批权限以外的工程;
2.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规模5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以发改立项文件明确的规模为准);
3.老旧小区改造、背街小巷项目、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
4.因工作需要,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对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审批的,需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来文请示会商(来文需名曲:项目属性(重点工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审批级监管责任),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回复同意后,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审批。
(三)三县一市(息烽县、开阳县、修文县、清镇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属地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老旧小区改造、背街小巷项目、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
四、问:对政府投资项目建安工程预算费用1亿(含)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是否需要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对文件进行论证?
答:根据《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试行)》(筑发改法规〔2023〕575号)第十二条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安工程预算费用1亿(含)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对文件进行论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论证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专用条款等。住建、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需加强对招标文件论证的指导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
五、问:涉密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六、问:发改委采取“备案”制的项目,是否公开招标由企业自己决定?
答: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主要由资金来源、建设规模、投资额等信息内容决定,与发改是否采取“备案”制没有直接关系。
七、问:外省投标人到贵阳市参与投标是否需要到住建局进行备案?
答:外省投标人到贵阳市参与投标无需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问:招标前期是否需要发布预公告?
答:根据《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试行)》(筑发改法规〔2023〕575号)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项目外,应当在实施招标前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前发布招标计划,且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招标前期鼓励招标人发布预公告,预公告可以提升投标人对项目的知晓率,增加投标人之间的良性竞争,给予招标人更多的选择。企业在招标之前发布的招标计划等都可以视为预公告。
九、问:什么是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规避招标是明令禁止的。
十、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如何处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中标通知书的发送对象是谁、效力如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何时进行合同网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联合印发<贵阳贵安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筑发改法规〔2022〕551号)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约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签订合同,合同协议书对外公示。
物业管理:84582267
住房保障:85814835
消防设计审验:84725274
房产交易管理:85866584
维修资金专柜:82238640
房地产市场监管:85828327 85825891
建筑业类业务办理:85866427 85867544